意大利税务诉讼领域常因不确定性而需要最高法院的介入,以确保法律解释的统一性。作为减轻司法负担的最重要工具之一,2018年第119号法令引入了所谓的“税务和解”(pace fiscale)。2025年11月18日的第30454号裁定书专门探讨了进入最高法院审理阶段的争议案件进行优惠清算的条件,重点关注纳税人应支付的金额标准。
2018年第119号法令第6条允许通过支付根据诉讼状态及前期判决结果计算的减免金额,来终结税务机关作为当事方的税务纠纷。立法者的目标是在为国库快速回笼资金的同时,减轻法院处理长期诉讼的压力。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此案中,争议双方为由国家总律师署(Avvocatura Generale dello Stato)代表的税务行政机关,以及纳税人G,该诉讼源于威尼托大区税务委员会(CTR Veneto)的一项裁决。
该裁决的核心点在于对第6条第2-ter款的解释。该条款允许通过支付诉讼标的额的5%来清偿税务债务,但设定了严格的条件:行政机关必须在两个审级中均败诉。最高法院对适用的法律原则总结如下:
关于2018年第119号法令(经2018年第136号法律转换并修订)第6条规定的优惠清算,根据上述条款第2-ter款,若行政机关在两个审级中均败诉,且争议事项仍处于司法审理(sub iudice)状态,则在最高法院审理的税务纠纷可以通过支付诉讼标的额5%的金额进行清算。
这一原则明确指出,税务机关的双重败诉是债务减免至5%的必要前提。如果行政机关在任何一个审级中胜诉,支付比例将显著提高。因此,该机制奖励了纳税人在实体审理阶段所获得判决的一致性,使得税务主张在法律视角下显得不够稳固。
对于在最高法院有待决上诉的纳税人而言,2025年第30454号裁定书确认,若满足以下特定要素,将提供一条极具优势的解决途径:
在本案中,法院因纳税人G已完成优惠清算而宣布诉讼终结,确认了针对威尼托大区税务委员会(CTR Veneto)的待决诉讼结案的合法性。
2025年第30454号裁定书重申了一项公平原则:如果税务机关两次败诉,则其税务主张被认为极其脆弱,足以证明通过支付5%的金额进行最终结案的合理性。对于律师事务所和企业而言,密切关注这些司法导向至关重要,以便评估是继续进行不确定的诉讼,还是加入税务和解工具,从而确保成本节约与法律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