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是绝对优先的事项,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色情制品等恶劣犯罪时。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可能显得模糊,但司法机关不断被要求澄清犯罪行为的轮廓。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作出的第 32175 号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该判决为评估“利用”未成年人的行为提供了关键指导,这是制作儿童色情制品罪的核心要素。
这项决定部分撤销了墨西拿上诉法院 2024 年 10 月 23 日的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重点关注《刑法典》第 600-ter 条第一款。最高法院在 S. G. 法官的审理下,由 A. A. M. 法官撰写判决书,强调了进行极其谨慎分析的必要性,尤其是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存在胁迫因素的情况下。
问题的核心在于对《刑法典》第 600-ter 条规定的“利用”未成年人一词的解释,该条惩罚利用未成年人制作色情制品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利用”究竟意味着什么?第 32175/2025 号判决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解释指南。
在未成年人色情制品方面,对于《刑法典》第 600-ter 条第一款具有法律意义的“利用”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在事实认定方面,根据特别谨慎的标准进行评估,尤其是在色情制品中描绘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存在暴力、威胁或压迫因素的情况下,这些因素可能足以造成胁迫的背景,从而从根本上排除所谓的“家庭色情制品”的构成。
这一判例具有非凡的重要性。它澄清了“利用”行为的评估不能敷衍了事,而需要对关系背景进行仔细分析。最高法院要求事实认定法官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受到“暴力、威胁或压迫因素”影响时,采取“特别谨慎的标准”。
这意味着,如果未成年人在受到压力、恐吓或滥用权力的环境中被卷入制作色情制品,他们的参与永远不能被视为自由选择的结果。这些胁迫因素如此严重,以至于从根本上排除了构成所谓的“家庭色情制品”的可能性。
“家庭色情制品”的概念一直是辩论的主题(例如 2022 年第 4616 号联席会议)。传统上,它指的是在未成年人参与的情况下制作材料,但不存在明确的胁迫或商业剥削目的,通常发生在扭曲的家庭环境中。司法机关试图区分较轻微的行为和更具伤害性的行为。
然而,第 32175/2025 号判决设定了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如果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存在暴力、威胁或压迫,就不能再谈论减轻处罚的“家庭色情制品”。这些因素的存在从根本上改变了行为的性质,使其成为一种真正的胁迫性“利用”,等同于最严重的剥削形式。最高法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防止在存在明显缺乏自由和自主的情况下,将滥用情况以所谓的“家庭”或缺乏营利目的为幌子而减轻处罚。
因此,法官必须极其谨慎地调查:
最高法院第 32175/2025 号判决代表了对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的重要澄清和显著加强。它强调了对疑似“利用”未成年人所发生的情况进行深入和谨慎分析的重要性,并重申任何暴力、威胁或压迫因素都绝对排除了将该行为视为较轻的“家庭色情制品”的可能性。这项判决是对事实认定法官的警告,也是保护最弱势群体的堡垒,有力地申明,即使隐藏在看似“家庭”关系背后,滥用权力动态也绝不能损害未成年人的自由和身心完整性。撤销墨西拿上诉判决并发回重审的决定,凸显了需要进行新的评估,以考虑到这些基本原则,确保受害者的正义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