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复杂而微妙的宇宙中,受害人的证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是主要的证据来源。因此,其可信度是法官审慎和严格评估的对象。就这一关键问题,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布的第 32034 号判决中,提供了重要的澄清,界定了被告和受害人陈述的事实版本之间可以被视为“有效对抗”的界限。
受害人是一位特权证人,但其陈述必须经过仔细和批判性的审查。法官必须进行全面评估,审查其陈述的主观可信度和客观可靠性。正如《刑事诉讼法》第 192 条所规定,这一过程对于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至关重要。
当受害人和被告提供的事实版本出现分歧时,复杂性会增加。法官需要解决这种分歧。但是,“有效对抗”指的是什么?辩护方的简单异议是否足够,还是需要被告本人的明确表态?
正是基于这一点,最高法院在本次判决中进行了清晰的阐述。由法官 A. M. A. 起草的第 32034/2025 号判决,处理了一起被告 G. P. 的案件,其辩护律师提出了与受害人陈述相悖的事实版本。
最高法院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加强了被告直接陈述在评估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以下是判决要旨的全文:
为了形成法官的自由心证,只有当被告本人在适当的程序或审判阶段亲自提供了与受害人陈述相悖的事实重建时,才能认为被告和受害人陈述之间存在有效对抗,而仅由其辩护律师提出相悖的说法是不够的。
这一段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强调,要谈论版本之间的“有效对抗”,从而质疑受害人的可信度,仅仅由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一个替代版本是不够的。被告本人必须提供这种相悖的重建,并且必须亲自提供,在法律规定的场合和方式下(例如,在讯问期间或自愿陈述时)。这一区别至关重要:辩护律师的论点是诉讼策略的表达,而被告的个人陈述是他对事件的直接感知和重建的表达,法官可以以此为基础进行评估。
这项判决与先前判决(2019 年第 42920 号和 2017 年第 20884 号)所呼应的既有判例相一致。实际影响是显著的:
这一立场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原则相符,该原则必须基于具体和可验证的证据,而不是基于纯粹的假设或未经直接事实陈述支持的诉讼策略。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2034 号判决代表了刑事诉讼中证人证据评估的一个确定点。它重申了受害人证词的重要性,并澄清了与被告版本进行有效对抗的条件。对于律师来说,理解这一区别对于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至关重要。对于公民来说,这是对正义需要积极和透明地致力于重建真相的确认,重视直接和个人的陈述,而不是纯粹的辩护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