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逮捕令(MAE)是欧盟刑事司法合作的关键工具,旨在加快成员国之间的引渡程序。然而,其适用可能存在复杂性,尤其是在平衡刑罚执行与被判刑者的保障之间。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即 2025 年 9 月 8 日第 30618 号判决,就一个敏感问题提供了基本澄清:以社会重新融入的需要为由拒绝引渡,需要签发国的同意。
MAE 由框架指令 2002/584/JHA 设立,并通过 2005 年 4 月 22 日第 69 号法律在意大利实施,其中规定了拒绝引渡的理由。在可选理由中,第 69/2005 号法律第 18-bis 条允许上诉法院拒绝引渡,如果意大利对刑罚的接收有利于被判刑者的社会重新融入。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再教育过程,符合宪法原则和欧洲指令。然而,这项权力的行使引发了关于其与相互承认原则的兼容性以及与签发国协调的必要性的问题。
决定性的时刻是欧洲法院大庭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就 C-305/22 案作出的判决。这项裁决对第 18-bis 条的解释产生了重大影响,强调了司法机关之间对话对于 MAE 和谐适用的重要性。在这种背景下,意大利最高法院第 30618/2025 号判决撤销了米兰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并将其发回重审。最高法院由 Dott. DE AMICIS G. 主持,Dott. CALVANESE E. 担任报告员,明确指出,上诉法院在援引与被判刑者社会重新融入相关的可选拒绝理由并接收刑罚执行之前,必须获得签发国的同意。如果得不到这种同意,意大利法院将被迫下令引渡被要求的人。
关于执行性欧洲逮捕令,根据欧洲法院大庭 2025 年 9 月 4 日 C305/22 号判决,上诉法院在援引与被判刑者社会重新融入需求相关的可选引渡拒绝理由(已纳入 2005 年 4 月 22 日第 69 号法律第 18-bis 条)并接收刑罚执行之前,必须获得签发国的同意。该同意通过发送附有根据框架指令 2008/909/JHA 第 4 条和第 5 条规定的相关证书的判决书来表达。否则,法院将被迫下令引渡被要求的人。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它规定,以社会重新融入为由拒绝引渡的权力并非执行国单方面的决定。它需要签发 MAE 的国家的明确批准。同意通过发送附有框架指令 2008/909/JHA 第 4 条和第 5 条规定的证书的判决书来体现。没有这一步骤,意大利司法机关就不能自行决定将罪犯留在意大利执行刑罚,而必须继续引渡。
最高法院的判决详细说明了获得同意的方式,并引用了框架指令 2008/909/JHA,该指令促进了刑事判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该指令的第 4 条和第 5 条规定了发送标准化的证书,该证书随判决书一起发送,并提供在其他成员国执行刑罚所需的信息。
这对意大利上诉法院的实际影响很明确:
这一机制加强了司法合作,确保了关于刑罚执行地点的决定是国家之间协议的结果,同时尊重了正义和再教育的需求。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 30618/2025 号判决是欧洲逮捕令复杂图景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重申了欧洲法院的原则,并澄清了成员国之间在以社会重新融入为由拒绝引渡被判刑者时,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这项裁决提供了法律确定性,并强调了在适用欧洲刑事合作工具时采取协调一致的方法的重要性,平衡了效率和权利保护。对于法律从业者和公民来说,理解这些动态对于实现有效且尊重欧洲原则的司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