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2022年第17029号判决书,就高利贷罪与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重要反思,强调了那些虽然不是犯罪主犯,但随后介入追讨高利贷债权的人的责任。特别是,判决明确指出,即使催收员的介入发生在已达成的高利贷协议完成之后,其也可能被认定犯有高利贷罪。
判决书的最高法条规定:“
共同犯罪——催收员的介入——可构成——理由。在已达成的高利贷协议完成之后,受托追讨债权并获得偿还的人,构成高利贷罪的共同犯罪,因为这属于行为分裂或持续完成的犯罪。”
这一表述明确指出,刑事责任不仅限于订立高利贷协议的主体,还延伸至那些在后续阶段协助追讨已存在高利贷的债权的人。这意味着在高利贷领域,对“过错”概念的理解得到了扩展,催收员的介入被视为犯罪的组成部分。
该判决援引了意大利刑法典第110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第644条关于高利贷的规定。这些条款为更广泛地理解刑事责任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在犯罪复杂且涉及多方参与的情况下。
2022年第17029号判决书为理解高利贷罪以及与之相关的共同犯罪责任提供了重要的见解。催收员的介入绝非中立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从事信贷回收行业的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刑事含义,以避免触犯可能间接损害其法律和职业地位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