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特别检察官的出席与上诉期限——对 20976/2025 号判决的分析

在刑事诉讼法的复杂领域中,管理上诉期限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或误解可能对被告的辩护产生不可逆转的后果。最高法院在最近的 20976/2025 号判决(2025 年 6 月 5 日存档)中,就《刑事诉讼法》第 585 条第 1 款之二的适用性提供了重要澄清,该条款规定了对缺席审判的被告辩护人的上诉期限的延长。该判决由 Dott. D. S. E. 主持,由 Dott. P. V. 撰写,值得仔细分析以理解其实际影响。

判决背景与缺席问题

本案涉及对雷焦卡拉布里亚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上诉。被告 R. L. 在判决中被列为缺席。然而,在庭审中,有一位由被告本人指定的特别检察官出席,以请求特别程序。最高法院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是上诉期限延长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585 条第 1 款之二由 Cartabia 改革(D.Lgs. 150/2022)引入,规定缺席审判的被告辩护人的上诉期限延长十五天。该条款的目的是在被告未直接知晓审判或判决的情况下,确保对辩护权给予更大程度的保护。

在刑事上诉方面,《刑事诉讼法》第 585 条第 1 款之二的规定,即为缺席审判的被告辩护人的上诉期限延长十五天,在被告在庭审中出席了由其指定的特别检察官以请求特别程序,但未实际请求该程序的情况下,不适用于对判决的上诉,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20 条第 2 款之三,应认为被告已出庭,并且判决将其列为缺席并不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明确的,并澄清了一个基本问题:如果被告虽然没有亲自到庭,但已指定一位在庭审中出庭的特别检察官,则第 585 条第 1 款之二规定的期限延长不适用。法院强调,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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