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公司通讯:最高法院(判决书第 21865/2025 号)及犯罪构成要件标准

公司刑事法律领域在不断发展。最高法院最近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布的第 21865 号判决书,为理解虚假公司通讯罪,特别是关于账簿中评估性陈述的披露,提供了重要贡献。这项涉及 P. A. 被告的裁决,阐明了会计评估何时构成刑事不法行为,为董事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指导。

虚假公司通讯罪:关键原则

《民法典》第 2621 条保护公司信息的透明度。账簿的编制包括需要技术和规范标准的评估性陈述。最高法院界定了这些评估在不符合既定原则时,如何构成犯罪。其原则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 2621 条关于账簿中评估性陈述的虚假公司通讯罪,当根据事实发生时存在的技术和法律规范的“事前”评估,确定行为人已放弃了规范确定的评估标准或在编制账簿时已普遍接受、无争议且不容置疑的技术标准,并有意识地偏离这些标准,且未提供充分的解释性信息时,即可构成犯罪。

最高法院规定,犯罪并非简单的估算错误。关键在于“事前评估”:即在编制账簿时对会计和法律原则的判断。行为人必须有意识地放弃“规范确定的评估标准或普遍接受、无争议且不容置疑的技术标准”(《民法典》第 2426 条),且未提供“充分的解释性信息”。构成犯罪的要求是:

  • 与现有的技术或法律规范相悖。
  • 放弃了客观认可且无争议的标准。
  • 有意识地偏离这些标准。
  • 缺乏充分的解释。

这种方法惩罚的是操纵行为或严重违反透明度原则的行为,排除了对所有非故意性评估差异的处罚。

结论

第 21865/2025 号判决书巩固了关于虚假公司通讯的判例。刑事责任源于有意识地偏离客观且无争议的标准,而非简单的错误,且在缺乏解释的情况下。这对于公司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至关重要。企业必须以最大的审慎和一丝不苟地遵守会计原则进行运营,并对每一项评估选择提供详尽的记录。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