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逃税:虚假名义持有人根据第 29372/2025 号判决承担的责任

税收刑法领域不断发展,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界定个人责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项新近的判决,即第 29372 号判决,于 2025 年 8 月 8 日作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它澄清了欺诈性逃税罪的一个关键方面,特别是虚假名义持有人的地位。此项由 A. Scarcella 博士撰写的裁决,对所有可能以各种身份卷入不透明金融交易的人,即使只是出借自己的名字,也发出了重要的警示。

欺诈性逃税与虚假名义持有人的作用

根据第 74/2000 号法令第 11 条规定的欺诈性逃税罪,惩罚任何对其自身或他人财产进行虚假或欺诈性行为,足以使强制征收程序全部或部分无效的人。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国家财政免受试图将其财产排除在国家执行程序之外以逃避应缴税款的个人的行为。但是,当财产正式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即所谓的“虚假名义持有人”时,会发生什么?

司法实践早已处理了共犯问题,该问题受《刑法典》第 110 条管辖,并将其适用于税收犯罪。本案判决清晰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虚假名义持有人承担责任所需的犯罪意图。仅仅意识到规避目的是否足够,还是需要特定的犯罪意图,即帮助委托人逃税的意图?

在欺诈性逃税方面,财产的虚假名义持有人根据《刑法典》第 110 条承担共犯责任,前提是他意识到被起诉行为的作者所追求的规避或便利目的,而无需他同时具有委托人的特定犯罪意图。(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一名男子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将名贵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这一事实被视为其意识到规避目的的迹象,因此对其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

最高法院在第 29372/2025 号判决中重申并澄清了一项基本原则:虚假名义持有人对欺诈性逃税罪承担共犯责任,前提是他意识到试图逃避税务的个人所追求的规避或便利目的。而不需要的是,这是关键点,名义持有人具有委托人的特定犯罪意图,即直接和特定的欺骗税务的意图。意识到这一点就足够了。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法院引用了一个案例,其中一名男子 Z. P.M. 先生在没有任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将名贵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认为这一事实是他意识到规避目的的迹象。换句话说,没有必要证明 Z. P.M. 先生有亲自欺骗国家财政的具体意图;只要他意识到虚假登记行为是为了帮助 S. S. 先生逃避纳税就足够了。

犯罪意图与实际影响

区分“规避目的的意识”和“委托人的特定犯罪意图”至关重要。特定犯罪意图意味着一个额外的、特定的目的,超出了仅仅实施行为的意愿。在欺诈性逃税罪的情况下,委托人的特定犯罪意图是将财产排除在强制征收之外的意愿。然而,对于虚假名义持有人,法院认为,只要意识到虚假登记行为是实现这种规避目的的工具就足够了。这意味着,即使是那些扮演表面上被动角色的人,通过出借自己的名字或财产,如果他们知道该交易的非法目的,也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这一解释的实际影响是重大的:

  • 提高警惕:任何被邀请将他人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特别是当财产有价值且缺乏合理的经济或家庭理由时,都需要更加谨慎。
  • 证明意识:意识可以从间接证据中推断出来,例如当事方之间缺乏合理的经济或个人关系、名义持有人与登记财产之间的财产不成比例,或者交易的复杂性。
  • 扩大责任:该判决扩大了责任范围,将那些可能不是欺诈“策划者”,但通过其参与(即使是被动参与)促成了欺诈实施的人也包括在内。

这项裁决与之前的司法判例一致,例如 2021 年的第 38044 号判决和 2024 年的第 19108 号判决,这些判例已经倾向于加强控方在追究税收犯罪共犯方面的立场。

结论:对税务透明度的警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9372 号判决是打击逃税和欺诈性逃税斗争中的重要一环。它有力地重申,司法系统不仅关注揭露欺诈的主要责任人,还关注那些通过其行为促成欺诈实施的人。即使没有特定的犯罪意图,仅仅意识到规避目的也足以构成共犯。

这一原则是对财产交易透明度和合法性的明确警示。在一个日益复杂和税收环境下,每个公民和专业人士都必须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以及因“出借”自己的名字或身份进行隐藏非法目的的交易而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有疑问或遇到复杂情况时,咨询在税收刑法领域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始终是避免令人不快和严重法律后果的最明智选择。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