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尤其是在经济犯罪领域,正在不断发展,以有效打击新型犯罪。洗钱罪,通过第 186/2014 号法律引入我国法律体系,是阻止非法所得的隐藏和重新进入合法循环的关键工具。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布的第 18847 号最新判决,为理解该罪名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解读视角,特别是在存在多个基础犯罪和作者部分身份重叠的情况下。这项裁决对于理解复杂背景下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加强了对试图“洗白”犯罪所得者的打击力度。
意大利刑法典第 648-ter.1 条惩罚那些在犯下或协助犯下非过失性重罪后,进行旨在阻碍犯罪所得金钱、财产或其他收益来源识别的交易的人。其目的是阻止罪犯能够自由地享受其非法活动所得,并将其重新引入合法经济。这是一种在原始犯罪之外增加的犯罪,反映了延续第一次非法行为后果的行为的严重性。
最高法院第 18847/2025 号判决(审判长 P. A.,报告员 B. M.),在 L. E. 被告的案件中作出裁决,处理了在存在多个基础犯罪和作者部分身份重叠的情况下洗钱罪的敏感问题。法院澄清说,洗钱罪的责任并不要求行为人犯下了所有产生非法收益的基础犯罪。这种解释极大地扩展了该条款的范围。
即使是多个基础犯罪中的一个犯罪的作者,在明知其参与的犯罪所得来源非法的情况下,实施了旨在阻碍其来源确定的典型后续行为,也应承担洗钱罪的责任。(在判决理由中,法院还指出,在存在多个基础犯罪的情况下,第 648-ter.1 条刑法典规定的犯罪的构成,并不要求所有上述犯罪的作者与实施后续洗钱行为的人在身体上完全一致)。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它规定,只要参与了基础犯罪中的一个,并且明知所得来源非法并试图阻碍其可追溯性,就足以承担责任。不需要基础犯罪的作者与洗钱行为的实施者之间存在完全的“身体同一性”。这意味着,即使是基础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个人,但随后出于隐藏目的管理非法所得,也可能需要对洗钱罪负责。这种解读扩大了该条款的有效性,使得通过复杂的共谋网络逃避司法变得更加困难,这符合刑法典关于犯罪共谋的第 110 条。
最高法院第 18847/2025 号判决是打击洗钱罪的重要基石。它加强了这样一个原则:司法部门追究任何试图隐藏犯罪活动成果的人,即使是在复杂的共谋和多重犯罪情景下。最高法院的解释增强了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工具,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隐藏非法所得的意图将在复杂的犯罪结构中无处遁形。对社会而言,这意味着对合法经济的更大保护,以及对一切形式的金融非法行为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