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近的第 15761/2016 号判决处理了公共机构对道路状况危险造成的损害的责任这一敏感问题,例如道路上的坑洼。这一判决对于理解司法如何解释民事责任规定以及公民在道路安全方面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C.F. 因跌倒而遭受损害,跌倒是由于路上的一个坑洼造成的。塔兰托上诉法院最初驳回了赔偿请求,认为原告的行为中断了被保管物与所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最高法院接受了上诉,强调公共机构的责任不能仅凭受害者的行为而被排除。
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2051 条的责任,要求存在保管关系以及主体与物品之间的事实联系。
法院回顾指出,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2051 条,对保管物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是客观性质的。这意味着受害者必须证明危险物品与所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保管人则有责任证明不存在过错或存在不可抗力。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重申,危险物品的危险性必须根据其性质和危险情况的可预见性来评估。
最高法院第 15761/2016 号判决代表了公民在道路安全方面权利的重要肯定。它强调,市政当局的责任不能仅凭受害者的行为而被排除,而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该判决敦促公共机构保持道路处于安全状态,重申在保管道路方面的勤勉是保障公民安全不可或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