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2024年11月27日第30545号令中,处理了关于离婚赡养费的关键问题,重申了判决不仅涵盖已提出事项,还涵盖可提出事项的原则。该判决是在离婚案件的决定稳定性对于保障法律关系的确定性至关重要的大背景下出台的。
在本案中,A.A.要求撤销其承担的离婚赡养费,理由是其前妻B.B.与另一名男子同居,这种情况应构成停止抚养义务的理由。然而,威尼斯法院和随后的上诉法院驳回了该请求,强调所争议的事实已包含在判决中。
判决涵盖已提出和可提出事项的原则也适用于离婚赡养费相关的争议。
法院重申,离婚判决在经济关系方面,是根据“情况不变”原则(rebus sic stantibus)确定的。这意味着一旦确立了某项权利或义务,就不能基于判决前的既有事实对其进行重新讨论,除非出现真正的新情况。
此外,法官澄清,仅仅知道一段情感关系并不等同于稳定的同居,尤其是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这种变化的情况下。这一点对于防止配偶不断重新讨论已做出的决定,从而在个人和财产关系中造成不确定性和不稳定至关重要。
总之,最高法院第30545号令代表了对离婚案件中判决稳定性的重要确认。法院明确指出,新的请求必须基于真正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基于已知的情况,以保障离婚后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