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第 37655/2023 号判决,在加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公司的行政责任方面,提供了重要的见解。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无罪判决,强调了不真实报告行为的刑事相关性以及交通部拨款的退款机制。
三名被告 A.A.、B.B. 和 C.C. 以及两家公司,最初因加重诈骗罪被热那亚法院判处无罪,因为未能证明所报告的成本是虚假的。然而,上诉法院接受了检察官的上诉,认为双方就部分退还收到的资金达成的协议构成欺诈机制。因此,法院判处了被告,并确认了公司的行政责任。
法院强调,欺诈行为在于申报不确定的成本,并将其呈现为已发生。
法院处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涉及双方之间关于退还部分不应得资金的协议性质。根据法院的说法,该机制欺骗了交通部,导致其提供了高于实际应得的补贴。
事实上,法院裁定,最初没收的约 176,000 欧元应减少至 38,858.10 欧元,这相当于收到的不当所得。
本判决强调了对提交给交通部的报告进行严格审查的重要性,以及避免可能在合法和非法行为之间造成混淆的机制的必要性。意大利最高法院通过此判决,重申了其对那些虽然表面合法但隐藏欺诈意图的行为采取严厉态度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