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作出的第 39730 号判决,处理了欺诈性财产破产的敏感问题,确认了一家已破产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A.A. 和 B.B. 的责任。该判决围绕不动产的挪用及其赠与政治人物的问题展开,分析了该罪行的法律含义和认定方式。
法院审查了 A.A. 和 B.B. 的案件,他们被指控在罗马建筑公司破产的背景下挪用不动产。上诉人辩称,这些交易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而进行的,并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并援引了公司在赠与时的资产实力。然而,最高法院强调,欺诈性破产罪的构成不仅在于实际损害的存在,还在于可能危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将公司财产中的资产挪用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对财产完整性予以保留的利益。
关于刑事责任,法院重申,一般故意足以构成欺诈性破产罪。无需证明该行为已造成直接损害,只需证明行为人意识到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即可。此外,对行为的评估必须考虑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所进行交易的性质。
本判决对危机公司董事发出了重要的警示。它明确指出,欺诈性破产的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实际造成的损害,还取决于所进行交易的潜在风险。因此,董事必须采取最大程度的谨慎和透明的行为,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并避免刑事后果。法院表明,即使在表面资产实力雄厚的情况下,可能损害公司资产的交易也可能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