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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法庭,第五部分,判决第16115号,2024年:关于欺诈性破产的思考。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刑事庭第五庭2024年第16115号判决:关于欺诈性破产的思考

最高法院2024年第16115号判决审理了一起欺诈性破产案件,并维持了初审和二审的定罪。本文旨在分析该判决的要点,特别是关于欺诈性破产罪的主观要素以及对破产公司管理人的影响。

判决背景

在本案中,被告人A.A.,两家破产公司的管理人,因挪用和虚假账目欺诈性破产罪被判刑。米兰上诉法院已确认被告人的责任,认为缺乏规范的会计记录阻碍了对公司财产状况的重建。

最高法院重申,一般故意足以构成欺诈性破产罪,无需证明资产挪用与破产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欺诈性破产的主观要素

法院强调,要构成欺诈性破产罪,无需证明管理人对公司无力偿债状态的知情。只要查明行为人故意将公司资源用于非商业活动,从而导致财产的减损,即足以定罪。

  • 承认一般故意是犯罪的主观要素。
  • 辩护未能识别出具体的欺诈迹象。
  • 确认因未妥善保管会计记录而产生的责任。

对管理人的影响

本判决是提醒公司管理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案例。法院的解释强调,责任不仅限于对资源的积极管理,还延伸到必要会计文件的正确保管。疏忽的管理可能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正如被告人所受的判决所表明的那样。

结论

总之,最高法院2024年第16115号判决进一步阐明了欺诈性破产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一般故意足以定罪。管理人必须意识到他们的责任,不仅在于积极管理资源,还在于正确保存和保管会计记录。对这些方面的监督对于避免严重的刑事处罚和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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