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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管理者的合法性:对2024年第21506号裁定的评论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公寓管理员的诉讼资格:对 2024 年第 21506 号裁决的评论

最近,2024 年 7 月 31 日第 21506 号裁决处理了公寓管理和管理员被动诉讼资格方面的一个关键问题。最高法院重申了其关于管理员可以在不整合所有公寓业主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以拆除共有工程的立场。这项判决不仅澄清了基本的法律方面,还强调了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公寓管理的重要性。

法律背景

本裁决所审查的核心问题围绕《民法典》第 1131 条展开,该条规定公寓管理员在所有涉及共同利益的诉讼中都具有被动诉讼资格。这意味着,与需要共同诉讼的其他法律情况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员可以提起诉讼,而无需起诉每一位公寓业主。

排除和确认地役权诉讼 - 拆除共有工程的请求 - 管理员的被动诉讼资格 - 存在 - 与公寓业主进行诉讼整合 - 必要性 - 排除。《民法典》第 1131 条第 2 款规定,管理员在涉及公寓业主共同利益的任何诉讼中都具有被动诉讼资格(不区分确认诉讼、形成诉讼或判决诉讼),它偏离了适用于多方被告的其他情况的规定,从而有助于使第三方更容易起诉公寓,而无需与公寓业主进行共同诉讼。因此,对于排除和确认地役权诉讼,即使诉讼旨在获得拆除共有工程,公寓管理员的被动诉讼资格也依然存在。

判决的影响

这项判决对公寓和公寓纠纷的管理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特别是,它澄清了:

  • 管理员有权在不直接涉及每位公寓业主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从而简化了法律程序。
  • 被动诉讼资格也适用于涉及拆除共有工程的诉讼,从而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 法院旨在确保对共同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促进公寓内部的团结和凝聚力。

结论

总之,2024 年第 21506 号裁决是承认公寓管理员诉讼资格方面的重要一步。法律程序的简化使得能够更有效地处理有关共有工程和地役权的纠纷。公寓业主和管理员必须了解这些规定,以确保更顺畅、更具协作性的公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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