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4年6月10日发布的第16039号裁定,就撤销诉讼程序中的公平赔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见解。该裁定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辩论,即审判的合理期限,这是《欧洲人权公约》所保障的一项原则。
根据上述裁定,2001年第89号法律规定的公平赔偿权不能自动获得。事实上,要求方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之六的规定,提出一项加速审理的请求。该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2条第6款适用,强调了参与诉讼各方积极合作行为的重要性。
关于针对上诉判决的撤销诉讼中的公平赔偿——前提条件——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之六规定的加速审理程序——适用方式——根据2021年第121号宪法法院判决的定义。在关于撤销上诉判决的审判中因审判期限不合理而获得的公平赔偿方面,如果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之六的规定,在口头审理后提出审理请求,则不存在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2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适用,并构成2001年第89号法律第1条之三第1款规定的预防性补救措施——正如宪法法院在2020年第121号判决中所解释的那样,要求各方与审判员合作,向其表明愿意转为简化审理程序或集中审理模式,以便有可能避免超过审判的合理期限,而法官有权审查不同审理模式的可行性。
该裁定强调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参与诉讼各方合作行为的必要性。宪法法院在2020年第121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各方必须表明其愿意转为简化审理程序或集中审理模式。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案件的管理,而且有助于避免审判期限不合理的情况。
总之,2024年第16039号裁定是迈向更高效、更尊重各方权利的司法体系的重要一步。它澄清了公平赔偿权并非自动获得,而是需要卷入撤销诉讼的当事人积极参与。因此,与法官的合作对于确保审判的合理期限至关重要,这一原则不仅保护了公民的权利,而且也支持了整个司法系统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