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2024 年 3 月 14 日第 17106 号最新判决再次凸显了施工监督员在确保建筑工地安全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此案为过失倒塌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见解,强调即使不在场,监督员也不能免除其监督职责。
该案涉及一起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法院认定施工监督员 P. G. 有罪,因为他允许在没有充分计划且不符合良好技术规则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作业。法院强调,监督员不仅必须在场,而且有义务进行持续、审慎的监督,并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
施工监督员 - 工伤事故 - 过失建筑倒塌 - 责任 - 条件 - 案情。施工监督员即使不在工地,也应对建筑倒塌承担过失责任,因为他必须对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进行审慎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应有的技术性预防措施,或者通过辞去职务立即将自己的保障责任与施工方区分开来。(案情涉及过失灾难,法院认为,认定施工监督员因允许在没有计划且不符合“leges artis”和“subiecta materia”中的良好技术规则的情况下进行建筑物拆除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没有受到批评。)
该判决对行业专业人士和建筑公司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施工监督员必须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必须积极采取行动以确保工地的安全。判决中出现的一些关键点是:
总之,2024 年第 17106 号判决是所有参与建筑工地管理专业人士的明确警告。施工监督员的责任不可推卸,需要持续致力于监督和活动规划。工作场所安全必须是重中之重,每位专业人士都必须准备好及时做出适当的决定,以避免事故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