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2024 年 4 月 10 日存档的第 14710 号判决书,在近期立法修改的背景下,对于理解犯罪的可诉性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法院裁定,如果法官未允许就指控的变更进行充分的辩论,则因缺乏犯罪的可诉性条件而作出的无罪判决是无效的。
本判决书属于 2022 年第 150 号法令的范畴,该法令对犯罪的可诉性进行了重大修改。特别是,新的法律框架规定,即使是可能导致犯罪可由法院主动追诉的指控变更,也必须由法官予以考虑。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对加重情节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不容忽视,尤其是在法官已经就可诉性问题作出裁决的情况下。
法院强调,违反辩论原则是导致判决无效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在本案中,法官仅将各方之间的沟通限制在可诉性问题上,而忽略了对检察官提出的加重情节的补充指控的考虑。这种做法导致了绝对无效的判决。
可罚性——根据第 150/2022 号法令,犯罪事后可依追诉权进行追诉——对导致法院主动追诉的加重情节进行补充指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9 条作出无罪判决,理由是缺乏追诉权——各方仅就可诉性问题进行陈述——后果——判决无效——理由。根据第 150/2022 号法令,在法官仅允许各方就可诉性问题进行沟通,并认为检察官通过指控可能导致法院主动追诉的加重情节而进行的指控变更属迟延且无关紧要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9 条作出的无罪判决,因缺乏犯罪规定的可诉性条件而构成绝对的、普遍的无效,理由是违反了辩论原则。
第 14710 号判决书(2024 年)重申了遵守辩论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在审判过程中考虑法律变更的必要性。法官的裁决必须反映刑事诉讼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以确保公平的辩护权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在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环境中,所有刑事诉讼参与者都必须得到充分的知情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