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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4年第16351号判决的评论:判决改革与禁止恶化上诉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第 16351/2024 号评析:对既判事项的撤销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米兰上诉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布的最新判决书第 16351/2024 号(2024 年 2 月 29 日作出),就“不利变更”原则在既判事项请求被接受后的后续审判中的适用问题,提出了重要见解。这一在我国诉讼体系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防止上诉方处于比一审判决更不利的境地。

“不利变更”原则:背景与法律依据

“不利变更”原则由《刑事诉讼法》第 597 条规定,该条明确指出,在上诉审判中,法官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境。然而,本案判决明确指出,在既判事项被撤销的情况下,该原则不适用。事实上,法院强调,缺席宣告的无效性导致了绝对且无法弥补的无效状态,从而推翻了整个先前的审判。

  • 《刑事诉讼法》第 629-bis 条第 3 款 - 关于既判事项撤销的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 597 条第 3 款 - 关于“不利变更”原则的规定。

判决分析与实践意义

判决书的最高指示明确指出,在既判事项被撤销后启动的独立新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限制。这一表述至关重要,因为它允许法官自由评估并确定新的处罚措施,而不受上诉程序通常规定的限制。法院强调,根据第 629-bis 条规定,新审判不应被视为上诉阶段,而是一个全新的审判程序。

不利变更 - 在既判事项撤销后的审判中的适用 - 排除 - 原因。既判事项撤销请求被接受后的审判中,“不利变更”原则不适用,因为缺席宣告被认定为绝对且无法弥补的无效,从而推翻了整个审判及其终审判决,因此在新且完全独立的审判中,法官在确定处罚措施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不受任何限制。(在论证部分,法院明确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29-bis 条第 3 款规定启动的新审判,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7 条第 3 款规定进行的审判不同,不构成上诉阶段。)

结论

总而言之,第 16351/2024 号判决书对“不利变更”原则进行了重要的澄清。它不仅对现行法律规定提供了清晰的解释,还强调了既判事项撤销后新审判的独立性。这一决定可能会对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和法官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更大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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