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作出的第 16493 号判决,就损害赔偿问题以及与被告人行为相关的减轻情节提供了重要启示。具体而言,它阐明了在被害人未接受赔偿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 62 条第 6 款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必要条件。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即刑法第 62 条第 6 款,规定当被告人提出赔偿但未被受害人接受时,可以认定减轻情节。然而,法院强调,要适用此减轻情节,必须按照民法第 1209 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以实际给付提议(offerta reale)的形式提出赔偿。这意味着被告人必须将应赔偿的款项存入并提供给受害人,以便受害人能够审慎评估情况。
赔偿提议 - 被害人未接受 - 认定刑法第 62 条第 6 款规定的减轻情节 - 条件 - 必须以实际给付提议的形式提出 - 原因 - 具体案情。在情节方面,刑法第 62 条第 6 款规定的减轻情节,在被害人未接受赔偿的情况下,只有在被告人按照民法典第 1209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实际给付提议形式提出,将款项存入并提供给被害人,以便被害人能够评估其赔偿损害的充分性并审慎决定是否接受,以及法官能够评估其恰当性和是否反映了罪犯的真正悔意时,才能予以认定。(具体案情涉及以银行本票形式提出的赔偿,但被被害人拒绝,法院在此情况下排除了减轻情节的适用,因为该本票未被存入并提供给受害人)。
在本案中,法院排除了减轻情节的适用,因为赔偿是以银行本票的形式提出的,但该本票并未被存入。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表明被告人未能遵守必要的程序,以便受害人能够正确评估该提议。因此,法院认为,如果没有将款项存入,该提议就不能被视为有效,从而无法认定减轻情节。
第 16493 号(2024 年)判决是关于赔偿和减轻情节的重要澄清。它明确指出,一项赔偿提议,要想有效,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否则就有可能不被法官考虑。这一判例趋势促使被告人在提出赔偿时要特别注意程序形式,因为程序的正确性可能会显著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