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2024 年 2 月 21 日的最新判決第 16412 号,於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佈,為刑事訴訟和民事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議題提供了重要的反思,闡明了追究某人刑事責任意願的若干基本方面。這項裁決是在一個複雜的法律背景下做出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的動態經常相互交織,給原告和律師帶來了潛在的歧義。
最高法院裁定,「原告不起訴民事當事人的聲明本身並不代表缺乏提起訴訟的意願,因為提起訴訟涉及追究某人刑事責任的意願,而提起民事當事人則涉及行使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這段話至關重要,因為它闡明了追究犯罪的意願不一定與要求賠償所受損害的意願相關。
原告不起訴民事當事人的聲明 - 關於懲罰性意願持續性的相關性 - 排除 - 原因。在提起訴訟方面,原告不起訴民事當事人的聲明本身並不代表缺乏提起訴訟的意願,因為提起訴訟涉及追究某人刑事責任的意願,而提起民事當事人則涉及行使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
這項判決具有多項值得關注的實際影響。首先,原告必須理解這兩種訴訟之間的區別:
判決強調,即使原告決定不起訴民事當事人,這並不意味著其提起訴訟的意願會消失。這在要求賠償的決定被推遲或因個人或策略原因被認為不必要的情況下尤其重要。
總之,2024 年判決第 16412 号代表了刑法領域的一項重要澄清,強調了提起訴訟的意願與提起民事當事人的意願之間的區別。律師及其客戶必須特別注意這一方面,因為它可能顯著影響應採取的法律策略。意識到這種區別有助於保護原告的權利,確保其追究犯罪的意願不會因其決定不要求立即賠償而被錯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