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驱逐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最高法院2025年第15763号判决重新定义了对外国人的拘留限制

通过2025年第15763号判决,最高法院再次审理了一个高度敏感的议题:公共安全需求与被驱逐外国人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界限。此案涉及一名被认为对公共秩序构成危险的巴基斯坦公民,因其触犯了意大利刑法第270-bis条而被定罪。尽管如此,最高法院撤销了拘留令和强制驱逐的裁定,并要求发回重审,同时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CEDH)的原则以及关于行政拘留的最新法律187/2024。

参考法律框架

2024年第145号法令,经2024年第187号法律修订,加强了拘留措施,但这些规定必须结合以下条款进行解读:

  •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 意大利宪法第13条,保护人身自由;
  • 2015年第142号法令,规定了国际保护申请人的接待事宜。

法院重申,公约的保障具有“不可剥夺”的性质(参见欧洲人权法院,Soering诉英国案),因此,任何国内规定都不能合法化遣返至不安全国家的行为。

判决要旨

关于在2024年10月11日第145号法令(经2024年12月9日第187号法律修订)的后续诉讼程序中对外国人进行行政拘留的问题,只要外国人因其原籍国面临死亡、酷刑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就必须被遣送至另一个可以收留他的国家,强制驱逐就构成了对《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侵犯。因此,外国人被判处的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他不愿意透露其在诉讼期间的居住地的事实,都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国际保护的承认不能基于对国家所谓的信任关系的尊重,而且寻求庇护者也没有义务进行合作或互惠。

法院认为,不受不人道待遇的权利是绝对的:即使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罪,也不能压缩这一权利,也不能将其置于外国人与当局“合作”的条件下。

对辩护律师和公共行政部门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提供了一些明确的要点:

  • 个人风险的中心性:司法审查必须查明原籍国的情况,包括参考COI、联合国报告和EASO。
  • 刑事危险性的无关紧要性:地区委员会或法官不能因为当事人被定罪而拒绝保护。
  • 无须承担可找到的义务:无法找到并不构成拒绝保护的障碍,这与最高法院2013年第21667号判决一致。
  • 警察局的义务:在下达驱逐令之前,必须根据1998年第286号法令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核实是否有可能被遣送至一个“安全的第三国”。

因此,辩护律师可以直接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来质疑拘留令;公共行政部门必须调整其做法,避免基于过往刑事记录的自动化处理。

结论

2025年第15763号判决确认了最高法院的立场: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绝对保护优先于任何国内安全评估。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是对必须始终论证外国人面临的实际风险,并监督国内法规与《欧洲人权公约》兼容性的提醒。对于行政部门而言,这意味着在进行强制驱逐之前,有义务进行实质性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审查。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