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11 日作出、2023 年 9 月 12 日存档的第 37159 号判决书,对刑事法律中的保全性扣押(sequestro conservativo)提供了重要的解释。特别是,法院就检察官可以申请采取这一强制性财产措施的期限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
法院审查了一起保全性扣押案件,强调了申请此类措施的期限应视为在二审判决理由书存档时结束。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确立了一个不可忽视的时间限制。法院事实上声明:
申请措施的时间限制——二审判决理由书的存档——理由——未将卷宗移送最高法院——无关紧要。关于保全性扣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16 条第 1 款的规定,检察官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官申请采取强制性财产措施的实体审理程序,应视为在二审判决理由书存档时结束,因为完成该裁决所需的时间也属于相关审级,对所有目的而言,该裁决都已完成。相反,在此时间限制之后,卷宗尚未移送最高法院是无关紧要的。
法院阐述的原则强调,二审判决理由书的存档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代表了实体审理程序确定的决定性时刻。因此,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卷宗尚未移送,申请保全性扣押的截止日期也从判决理由书存档之日起计算。
这种处理方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316 条第 1 款关于强制性措施的规定,也符合刑事法律旨在确保程序各阶段确定性和明确时限的总体原则。强制性措施的受益人必须能够确信这些措施可以启动的时间和方式。
总之,第 37159/2023 号判决书为所有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指导,阐明了二审判决理由书的存档与申请保全性扣押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这种清晰度对于确保相关方权利得到尊重并避免程序上的不确定性至关重要。因此,法院的解释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工具,以应对刑事法律中复杂的强制性措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