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2023年2月15日第20649号判决,就以没收为目的的预防性扣押提供了重要的澄清,特别是在涉及公职人员侵犯公共行政的犯罪程序中。该措施在打击腐败和挪用公共资金方面至关重要,要求对提前实现剥夺效力的必要性进行清晰而详细的说明。
预防性扣押由《刑事诉讼法》第321条规定,其中规定了其适用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第2款之二引入了一项原则,即扣押措施必须包含关于“诉讼时效的危险”(periculum in mora)的简要说明,即证据可能被破坏或被告的财产状况可能恶化的风险。
以没收为目的的预防性扣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2款之二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危险”——说明——必要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2款之二的规定,以没收为目的的预防性扣押措施,在涉及公职人员侵犯公共行政的犯罪程序中,必须包含关于“诉讼时效的危险”的简要说明,并且——在遵守实际措施的充分性和相称性标准的前提下——与在审判结束前提前实现剥夺效力的理由相关联。
法院在本次判决中强调了扣押措施中充分和相称说明的重要性。这不仅保护了被告的权利,还确保了该措施有具体的和真实的需要作为支持。判决要点强调,扣押不能是自动的措施,而必须始终以对集体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风险进行具体评估为依据。
2023年第20649号判决是界定预防性扣押适用标准方面的重要一步,尤其是在腐败案件中。它重申了严格说明的必要性,以及在司法需求与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这种方法不仅提高了法律体系的透明度,还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机构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