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布的第 32767 号判决书,为反思执行异议程序中诉讼费用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契机。具体而言,法院裁定,以因恩准宽恕而宣告犯罪终止为由,对“不应进行诉讼”的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费用进行重新裁定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这一澄清对于理解如何处理与司法费用相关的争议至关重要。
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框架。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 615 条规定了对强制执行的异议方式,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处理犯罪终止提供了依据。法院重申,在本案中,刑事法官无权处理费用的重新裁定请求,而必须将该问题移交给民事法官。
执行异议——旨在对因恩准宽恕而宣告犯罪终止的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费用进行重新裁定——可否受理——排除——必须在民事法官面前提起异议。关于司法费用,以获得对因恩准宽恕而宣告犯罪终止的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费用的重新裁定为目的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因为该请求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15 条的规定,在民事法官面前以强制执行异议的形式提出。(在论证中,法院明确指出,错误受理此案的刑事法官有义务宣布不审理该请求,而非管辖权缺陷,以免阻止向民事法官重新提出请求)。
这一要旨清晰地表明,在这些情况下提起执行异议是不可受理的。因此,法院建议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建议在解决司法费用相关争议时,必须通过民事法官。
第 32767 号(2024 年)判决书在诉讼费用和执行异议的法律清晰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区分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的管辖权,不仅避免了管辖权冲突,还为面临复杂法律问题的公民提供了更清晰的途径。因此,法律从业者和公民本身了解这些动态至关重要,以便更好地处理自己的法律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