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书第 36011 号(2023 年 7 月 12 日)对特殊和普通加重情节在刑事案件中的竞合进行了重要澄清。特别是,法院审查了《刑法》第 609-ter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父子关系特殊加重情节与《刑法》第 61 条第 1 款第 11 项规定的滥用家庭关系普通加重情节之间的关系。本文旨在阐明该判决书的要点及其法律影响。
本判决书涉及一个复杂的法律背景,意大利刑法在此背景下处理家庭暴力和滥用家庭关系等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问题。《刑法》第 609-ter 条涉及性暴力犯罪,其中规定了与犯罪人与受害者之间关系相关的特定加重情节。同样,《刑法》第 61 条规定了在滥用家庭关系情况下的普通加重情节。
《刑法》第 609-ter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父子关系特殊加重情节——《刑法》第 61 条第 1 款第 11 项规定的滥用家庭关系普通加重情节——竞合——可构成性——理由。父子关系特殊加重情节(《刑法》第 609-ter 条第 1 款第 1 项)与滥用家庭关系普通加重情节(《刑法》第 61 条第 1 款第 11 项)的竞合可以构成,因为两者在“理由”、性质和基础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应排除表面上的法律竞合,从而不适用吸收原则。
第 36011 号(2023 年)判决书澄清说,尽管这两种加重情节都适用于家庭犯罪案件,但它们并不相互排除。事实上,法院裁定,由于其理由不同,可以构成这两种加重情节的竞合。这代表了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因为它允许对犯下此类罪行的人施加更严厉的处罚。
总之,第 36011 号(2023 年)判决书代表了刑法领域,特别是家庭暴力犯罪领域的重要法律先例。特殊和普通加重情节的竞合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大的保护,还阐明了刑法的适用方式。司法系统必须继续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以确保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实现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