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破产法领域,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的大型企业的管理具有显著的特殊性,特别是在债权人保护和企业资产保全方面。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是债务人在程序启动后所执行付款的有效性。针对这一敏感问题,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作出第 29057 号裁定,为适用不可对抗性规则划定了明确的时间界限。
本案源于 F. C. 与 E. M. M. 之间的诉讼,在对罗马法院上诉判决提出上诉后,该案引起了最高法院的关注。争议的核心在于《破产法》(1942 年第 267 号皇家法令)第 44 条在大型危机企业特别行政程序中的适用,该程序受 2003 年第 347 号法令(亦称《马尔扎诺法令》)管辖。
最高法院确认了一种严格的导向,旨在从程序正式启动的第一刻起保护资产的完整性。该裁定聚焦于债务人被剥夺资产管理权(spossessamento)效力的追溯性,这是一项旨在避免在企业危机关键阶段债权人之间出现待遇不平等的基石原则。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债务人被剥夺资产管理权,即丧失处置其财产的权力,该行为自特定时刻起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以下为判决摘要:
根据 2003 年第 347 号法令(经 2004 年第 39 号法律转换)关于资不抵债大型企业特别行政程序的规定,债务人所执行的付款适用《破产法》第 44 条第 1 款。付款的不可对抗性效力自特别专员任命法令发布当日的零点起计算,因为债务人被剥夺资产管理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应归于该日期。
这一在法学理论中被称为“零点规则”的原则意味着,无论付款执行或法令签署的实际时间为何,债务人在任命特别专员法令发布当日所进行的任何付款均被视为无效,且对程序不可对抗。该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确保法律确定性,并防止最后一刻转移资产的行为。
将《破产法》第 44 条延伸适用于特别行政程序,加强了对“债权人平等原则”(par condicio creditorum)的保护。对于与陷入困境的大型企业进行商业往来的第三人而言,这一导向要求保持高度审慎:
通过第 29057/2025 号裁定,最高法院重申了一项对于特别破产程序稳定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的原则。将资产管理权剥夺的效力确定为自任命专员当日的零点起算,提供了一个客观且不可操纵的标准,减少了不确定性,并确保了企业危机管理的公平与集中,从而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