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23 年 4 月 17 日存档的第 16140 号判决书,就为在逃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权利提供了重要澄清。特别是,法院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第 3 款,该权利仅限于嫌疑人处于拘留状态的情况,从而排除了在逃人员。这一决定引发了关于辩护权与公共秩序需求之间实际平衡的疑问和思考。
本案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第 3 款规定,近亲属可以为嫌疑人指定辩护人,但仅限于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况。法院强调了该规定的例外性质,其目的是在拘留等困难情况下保障辩护权。因此,法院认为,将该规定扩大解释适用于在逃人员是不可取的。
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第 3 款为在逃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权利——排除——理由——具体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第 3 款,近亲属为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权利仅适用于“在押人员”,而不适用于在逃人员,因为该规定具有例外性质,严格限于因人身自由受限而无法亲自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因此不能进行类比解释。(根据此原则,法院认为,近亲属为嫌疑人指定的辩护人提出的撤销在逃声明的请求被认定为不可受理的决定没有受到批评。)
该判决具有多项重要影响:
通过这种方式,法院重申了保护嫌疑人权利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原则,避免可能损害法律确定性的解释。
第 16140/2022 号判决书是界定辩护人指定权限制方面的重要一步,突出了拘留和在逃状态之间的区别。该决定不仅澄清了现行规定,还促使人们反思获得司法救助的方式和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法律从业者必须注意到这些指示,以确保提供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