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债权的转让性:最高法院第 29691/2025 号裁定书分析

合同无效往往会引发诸多实际疑虑,不仅困扰法律专业人士,也让那些需要处理无效行为经济后果的普通公民感到困惑。人们通常认为,合同无效会消除所有法律效力,并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阻断任何后续操作。但如果合同无效后产生了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的权利,情况会怎样呢?在法院正式宣告合同无效之前,该债权能否转让给第三方?意大利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11 月 10 日作出的第 29691 号裁定书中回答了这一复杂问题,明确界定了返还性债权的可转让性边界。

案件背景与最高法院的裁决

本案源于 F. B. 与 B. L. 之间关于债权转让有效性的争议。具体而言,两位父母将其因无效房地产买卖合同而产生的返还性债权,以赠与形式及未来遗产预付的名义转让给了他们的儿子。萨莱诺上诉法院确认了该转让的有效性,随后该决定被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二审判决,并明确指出,因客观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不能被视为未来债权,也不受制于司法对合同无效的认定。

最高法院的法律原则及其现实意义

为了充分理解这一重要判决的意义,分析最高法院阐述的法律原则至关重要:

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性债权可以转让,即使是基于赠与目的,因为该债权自支付行为发生(无取得原因)之时起即已存在、确定、流动且可执行,至于对前提合同无效性的争议则无关紧要。

这一裁定基于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不当得利返还(《民法典》第 2033 条)的核心原则。当合同根据《民法典》第 1418 条被认定无效时,该合同自始不产生效力。因此,为履行该协议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均构成无原因支付(sine causa adquirendi)。收回这些款项的权利在支付行为发生的那一刻即刻产生,而非在法官通过仅具宣告性质的判决确认合同无效时才产生。

最高法院强调的关键点如下:

  • 债权的即时性:返还性债权自不当支付发生之时起即存在且可执行,无需等待合同无效的判决。
  • 争议的无关性:关于合同无效的司法争议不影响债权的可转让性。
  • 自由转让性:根据《民法典》第 1260 条,债权人可以有偿或无偿转让其债权,包括以赠与或遗产预付的形式,且无需债务人同意。

结论:对公民及专业人士的影响

最高法院第 29691/2025 号裁定书为债权流通提供了重要保障,并简化了合同病理情况的处理。明确因无效行为产生的返还性债权可以立即转让——例如在家庭内部作为遗产预付,或转让给第三方以清偿其他债务——确保了更大的资产灵活性。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该判决为在债权转让和资产规划业务中向客户提供最佳建议提供了坚实的参考依据。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