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领域,证人证言是应用最广泛但同时也是立法者规定最为严格的证据手段之一。正确拟定证据条款并非单纯的官僚形式主义,而是保障辩护权及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的第29799号裁定书就这一敏感议题进行了阐述,确认了严格的司法导向,即赋予法官对证据申请的合规性进行职权审查的深入权力。
本案源于M. D. P.先生与对方当事人F.之间的争议。在萨莱诺上诉法院审理期间,上诉方的证据申请因证人证言条款表述笼统而被驳回。上诉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由L. R.担任审判长、S. G. G.担任主审法官的民事第三庭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最高法院法官借此机会重申了证据推论领域的一项核心原则,并将其总结为以下准则:
证人证言所涉及的事实情况若缺乏具体说明,作为其相关性的必要条件,法官可依职权予以审查,并据此认定其不予采纳。
这一准则强调,事实的具体性并非单纯的当事人抗辩,即并非必须由对方当事人提出以保护自身利益的异议,而是证据本身内在的准入要求。因此,法官有义务依职权发现此类缺陷,若所推论的事实笼统或不明确,则应排除证人证言。该原则与既往判例(例如2018年第1294号判决)保持一致,旨在通过减少无用或纯粹探索性的证据调查活动来缓解诉讼压力。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通过具体指明待询问人员及以独立条款表述的事实来提出。最高法院所要求的严谨性旨在满足双重需求:一方面,确保证人陈述的是直接感知到的历史事实,而非个人的主观评价;另一方面,使对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为避免被裁定为不予采纳,证据条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如果证据条款不符合这些标准,法官不得采纳该证据,因为对笼统事实的审查将违反辩论原则,并无谓地拖延诉讼进程。
综上所述,2025年第29799号裁定书重申了从诉讼初期就必须极其严谨地起草辩护文件的必要性。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及面临民事诉讼的公民而言,显而易见的是,在证据调查阶段的草率行事可能会无可挽回地损害整个争议的结果。委托严谨且专业的法律辩护是确保当事人的主张在审判中得到充分表达并被采纳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