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民事电子诉讼程序彻底改变了法院的日常运作,在带来显著优势的同时,也引入了一套复杂的规则体系。法律专业人士最常遇到的困惑之一是:如果电子证据(如音频或视频录音)提交的格式与部委规定的技术规范不完全相符,其可采性如何。最高法院针对这一敏感议题进行了裁决,提供了关键性的澄清,不仅安抚了法律从业者,更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提交至最高法院审理的争议案件(最终形成 2025 年 11 月 4 日的第 29139 号判决)涉及 S.(由 F. C. 律师代理)与 M.(由 A. C. 律师代理)之间的诉讼。罗马上诉法院此前驳回了上诉,确认了第一审阶段证据提交的有效性。在 A. M. 主席主持及 G. C. 担任报告法官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解释路径,驳回了上诉,并确立了电子证据领域的一项核心原则。
为了理解该判决的意义,必须审视劳动法庭法官所表达的官方要旨:
在电子诉讼程序中,提交不符合 2011 年第 44 号部长令第 34 条(本案中为当时有效的 D.G.S.I.A. 规定第 13 条)技术规范的音频和视频文件是可采的,且不会导致任何无效后果,因为法律并未对相关违规行为规定任何程序性制裁,除非该行为导致了对辩护权或正当程序原则的损害。
因此,法院明确指出,不遵守 2011 年第 44 号部长令规定的技术规范并不会自动导致行为或证据无效。事实上,在我们的程序法体系中,遵循“无效情形法定原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制裁,否则不得宣布行为无效,除非该行为未能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最高法院的裁决基于对形式规则的遵守与对宪法第 24 条和第 111 条所保障的宪法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法官分析的要点包括:
总之,最高法院第 29139/2025 号判决代表了民事诉讼去物质化和数字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体现了实质主义的导向。电子诉讼程序应当是促进查明事实真相的工具,而非仅仅因为文件扩展名不符合要求就否定关键证据的“形式陷阱”。当然,为避免争议和程序延误,审慎的做法仍是尽可能遵守部委的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