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年龄认定:最高法院与审前法官的权力(判决书第 32337/2025 号)

意大利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与对相关人员年龄的评估密不可分。年龄并非仅仅是登记信息,而是决定特定法律适用的关键要素,是理解和意愿能力,以及最终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此背景下,意大利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32337 号判决书中,就审前法官在认定未成年嫌疑人年龄方面的权力,特别是当存在可能影响强制措施适用的疑虑时,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让我们一起分析这项重要裁决确立的原则。

未成年人程序中的年龄:决定性因素

在未成年人刑法中,年龄是基本区分标准。我国法律体系对未满成年的人,特别是 14 至 18 岁年龄段的人,规定了特别的法律规定。未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被视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不具备理解和意愿能力,不能接受普通刑事诉讼。然而,在 14 至 18 岁之间,刑事责任能力是逐案评估的,并考虑其辨别能力。正是这个微妙的界限,年龄的不确定性可能对人身自由产生深远影响,最高法院的介入就体现在这里。

本案判决涉及一名嫌疑人,我们将其姓名缩写为 A. E.,都灵未成年人法院曾驳回对其的一项请求,随后该案上诉至最高法院。核心问题是,当嫌疑人年龄本身是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请求的焦点时,审前上诉法官是否有权下令进行年龄鉴定。

关于未成年人程序,审前上诉法官在收到基于嫌疑人年龄的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时,如果其年龄是否超过十四周岁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决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可以“依职权”下令进行鉴定。根据 1988 年 9 月 22 日第 448 号总统令第 8 条第 3 款的规定,只有在永久不确定时才适用该推定。(在论证部分,法院还指出,年龄鉴定属于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9 条第 4 款之三赋予的调查权力,以核实“被告人的个人条件或品质”)。

由 M. A. 博士担任庭长、L. V. 博士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它明确指出,负责审理强制措施申请的法官,如果对嫌疑人的年龄存在不确定性——并且这种不确定性涉及区分刑事责任能力与否的关键阈值十四周岁——则有权依职权,即主动,下令进行年龄鉴定。这项权力不限于当事人的请求,而是为了满足查明程序真相的首要需求,特别是当涉及“被告人的个人条件或品质”时,正如《刑事诉讼法》第 299 条第 4 款之三明确规定的那样。

该裁决还强调,根据 1988 年 9 月 22 日第 448 号总统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第 8 条第 3 款确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推定,仅在“永久不确定”的情况下适用。这意味着法官必须首先尝试所有可用的调查手段,包括鉴定,以消除所有疑虑。只有在尽管进行了这些调查,年龄仍然无法确定时,才能援引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推定。

法官的调查权与未成年人保护

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加强了未成年人法官的积极作用,赋予其广泛的调查权力,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年龄认定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履行,而是适用未成年人程序特有的保障和教育目的的实质性前提。

依职权进行鉴定的可能性至关重要,原因如下:

  • 公正保障: 确保任何人在未经准确核实其刑事责任能力之前,不会被审判或采取限制性措施。
  • 未成年人保护: 保护最脆弱的群体免受不适合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状况的程序的侵害。
  • 防止滥用: 避免年龄不确定性被当事人利用,确保基于客观证据做出决定。
  • 系统有效性: 使司法系统能够根据嫌疑人的实际年龄,适用最合适的法律,无论是未成年人法律还是普通法律。

这种方法符合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的国际原则和欧洲建议,这些原则和建议强调需要准确认定年龄并对未成年人采取差异化对待。

结论:未成年人司法的灯塔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2337 号判决是未成年人法律从业者的重要参考点。它明确重申了年龄认定的重要性,并赋予审前法官一项关键的调查权力,以确保公正和未成年人的保护。当年龄不确定且对刑事责任能力至关重要时,依职权进行鉴定的可能性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保障,它防止了不当措施的适用,并确保未成年人程序充分响应其保护和再教育的指导原则。在一个细节可能影响年轻人一生的环境中,年龄的确定是迈向公平和尊重基本权利的司法途径的第一步。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