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医生与损害赔偿:最高法院关于独立工作关系的第 16929/2025 号判决

工作场所的健康与安全保护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支柱,其依据是《宪法》第 32 条,并由多项法规(包括《民法典》第 2087 条)加以明确。但当工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而是独立关系时,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作出的第 16929 号最新判决,正是就此问题提供了关键的澄清,重点关注签约门诊医生及其获得职业病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该判决由 T. L. 主席和 B. R. 报告员审理,驳回了 F. (T. G. C.) 对 A. (N. A.) 提起的上诉,确认了卡坦扎罗上诉法院 2023 年 11 月 2 日的判决,为该领域的赔偿要求划定了明确的界限。

签约医生的工作关系性质:独立还是雇佣?

最高法院分析的核心在于门诊医生与国家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定性。尽管这些专业人士的活动具有可能让人联想到雇佣关系的要素——例如连续性、协调性和服务的主要个人性质——但既定的判例和特定行业法规(特别是 1978 年第 833 号法律第 48 条和 1992 年第 502 号法令第 8 条)实际上将其归类为独立工作关系。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它对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健康与安全保护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高法院重申,尽管存在合作形式和纳入组织结构,但独立性质占主导地位。这意味着雇佣劳动典型的保护措施,例如《民法典》第 2087 条规定的措施,不直接适用。《民法典》第 2087 条实际上规定,雇主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完整和人格尊严,而这一义务在独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性质或根本不适用。

职业病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第 16929/2025 号判决特别详细地阐述了签约医生在要求职业病损害赔偿时的举证责任。判决的最高法条明确了这一基本方面:

根据 1978 年第 833 号法律第 48 条和 1992 年第 502 号法令第 8 条,签约门诊医生的工作,尽管以协调、持续和主要个人化的形式进行,但具有独立工作关系的性质,因此《民法典》第 2087 条不适用于他们。因此,在要求职业病损害赔偿的诉讼中,仅主张存在风险或危险因素是不够的,而是必须精确地说明所声称违反的警示义务(一般性或具体性),或者说明未履行的应尽义务。

这一段至关重要。对于雇佣劳动者来说,通常足以证明工作活动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 2087 条和第 81/2008 号法令,雇主承担的责任推定或举证责任较轻。然而,对于签约医生而言,情况则大不相同。法院规定,仅仅笼统地抱怨暴露于风险或危险因素是不够的。需要具体而精确的陈述,其中必须包括:

  • 识别警示义务(无论是源于勤勉和诚信原则的一般性义务,还是协议或法规规定的具体性义务)。
  • 证明该义务被责任方违反。
  • 指出本应履行但被忽略的应尽义务。
  • 证明这种违反/忽略与所患职业病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种方法对签约医生施加了更重的举证责任,要求根据适用于独立关系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民法典》第 1176 条、第 2222 条及以下条款)详细重建事实和疏忽。

结论:判决对医生和法律从业者意味着什么

最高法院第 16929/2025 号判决在签约门诊医生关系定性方面树立了一个明确的标杆,并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对于该行业的专业人士来说,这意味着虽然保护自身健康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但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方法,并仔细准备赔偿申请。仅仅报告损害是不够的,必须精确地证明他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及其对疾病的直接影响。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该判决强调了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仔细分析工作关系性质的重要性,以便正确衡量举证责任和适用法规。尽管在某些情况下,雇佣劳动与独立劳动之间的区别可能很微妙,但它继续对保护范围和行使权利的方式产生实质性影响。这项判决重申了在医疗保健等复杂领域,需要对劳动法和民事责任有深入的了解,以确保有效和有针对性的保护。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