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损害与审计法院的管辖权:关于公共行政部门资助的培训课程的 16928/2025 号判决

公共资源的管理对于我们公共行政部门的透明度和效率至关重要。通常,为了提供服务或实施集体利益项目,公共行政部门会寻求与私营机构合作。但是,当一个私营机构,即使是使用私法典型的合同工具,管理公共资金时,会发生什么呢?最高法院合议庭最近的 16928/2025 号判决(2025 年 6 月 24 日)正是处理了这一敏感问题,重申了关于国家财政损害责任和审计法院管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裁决明确了会计责任的界限,即使涉及形式上是私营的实体,也值得仔细分析以理解其深远影响。

判决背景:私营机构与公共培训资金

最高法院合议庭就此案作出的裁决涉及西西里大区将职业培训课程的管理委托给一个私营机构(在本案中为意大利妇女中心)。这些课程完全由公共行政部门规范和资助。核心问题在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了私营机构与公共行政部门之间的服务关系,从而使该机构受到审计法院关于国家财政损害的管辖。国家总律师(A.)反对 P.(L. C. G.)一方,卡塔尼亚上诉法院此前已驳回了该请求,但最高法院提供了决定性的解释。

核心原则:服务关系与会计管辖权

最高法院在 16928/2025 号判决中重申了其一贯的立场,强调机构的私营性质或合同工具不足以排除审计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与公共行政部门的“服务关系”。这种关系不取决于机构的法律形式,而取决于所进行活动的实质,即公共资金的管理。

西西里大区将由公共行政部门规范和资助的职业培训课程的管理委托给一个私营机构(在本案中为意大利妇女中心),这与该机构建立了服务关系,因此,该机构受审计法院关于国家财政损害的财产责任管辖,该机构本身的私营性质或用于建立和执行该关系的合同工具(服务合同)均不构成相反的理由。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它明确了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