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是我们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必须与效率和法律确定性相平衡。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10 日第 12416 号裁定书中,就这一微妙的平衡进行了干预。该裁决由 F. Manna 法官主持,L. Cavallino 法官报告,澄清了被传唤到“其住所地”的消费者在管辖权异议方面的限制。该裁决聚焦于 P. (D. R.) 对 C. 提起的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
《消费者法》(第 206/2005 号法令)第 33 条规定,消费者住所地或居住地为管辖法院,从而为弱势方提供了基本保护。第 12416/2025 号裁定书处理了一个关键问题:消费者在被传唤到“其住所地”后,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即使是援引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复,重申了在保护与程序原则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被传唤到“其住所地”的消费者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能主张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在本案中是基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因为根据原则,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法院,否则消费者可以通过主张与已受理法院不同的法院的管辖权来阻止对方的诉讼。
该判决重申了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法院之间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如果消费者被传唤到《消费者法》为其指定的“其住所地”,则不能主张其他管辖权。规定不同管辖权的条款通常是滥用条款(第 33 条第 2 款,字母 u)。最高法院阻止消费者利用管辖权条款将管辖权从对其有利的法院转移。这种做法可以防止滥用保护,避免被告阻碍法律诉讼并延误司法。
本裁定书与既定的判例法一致,如第 8406/2022 号和第 12981/2020 号裁决所示。最高法院确认,消费者保护不能变成拖延的工具。消费者住所地是原告的选择权:如果原告行使了这一选择权,被告就不能规避。管辖权异议旨在确保案件由合法受理的法官审理,而不是制造不确定性或延误。这样就平衡了对弱势方的保护与程序效率的要求。
第 12416/2025 号裁定书为消费者争议中的地域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它加强了消费者保护原则,尽管至关重要,但必须与原告选择法院的自由和司法系统的效率相平衡。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这是一个需要仔细评估异议的警示。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对广泛但并非无限权利的限制的明确指示。最高法院因此促进了法律确定性以及民事争议更精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