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法的复杂格局中,法律费用问题常常是一个棘手的领域,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争议。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2025年7月8日第28201号判决,恰恰解决了这些关键问题之一,澄清了在特定情况下诉讼费用的分配: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已针对被告和民事责任人提起,但只有被告决定上诉。这项由D. C.博士撰写的裁决,为律师、被告和民事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点,为解释诉讼败诉的动态提供了宝贵的指导。
为了充分理解本判决的范围,必须了解民事责任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CPP)第83条允许传唤民事责任人,即根据民法应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个人(例如,车辆所有人应对其驾驶员造成的损害负责)。他/她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确保民事当事人,即受犯罪行为损害的个人,能够在认定刑事责任的同一诉讼程序中获得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本案中的G. P.先生)和民事责任人均有权上诉。然而,如果只有其中一人决定行使此权利,而另一人“默许”判决,即接受判决而不提起上诉,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正是希望就这一特定情景作出澄清。
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8201号判决中阐述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原则,值得详细分析:
关于诉讼费用,如果只有被告的上诉被驳回,民事责任人对判决的默许排除了在相关诉讼中存在败诉情况,因此无需向民事当事人支付费用,费用应由被告独自承担。
这一要旨明确了一个基本概念:如果民事责任人决定不上诉一审判决,表明其接受判决的内容(即使是不利的),那么在被告单独提起且被驳回的上诉的后续审判阶段,他/她就不能被视为“败诉”方。换句话说,民事责任人的默许使他/她与被告上诉的结果“隔离”。
这意味着,如果被告提起上诉或向最高法院上诉,而其上诉被驳回,民事当事人在该审判阶段为辩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不能由选择不上诉的民事责任人承担。只有被告,作为其自行提起的上诉的败诉方,才需要承担这些费用。这一原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1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在判决被告有罪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向民事当事人支付费用的责任。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有重要的实际影响:
这一立场与之前的类似要旨(如2021年第31855号,Rv. 281938-01)保持一致,加强了最高法院在诉讼费用这一敏感问题上的解释一致性,并援引了《刑事诉讼法》第587条和第601条所概述的一般上诉和败诉规则。
最高法院由E. D. S.博士主持的2025年第28201号判决,是构建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领域更大清晰度和法律确定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重申了这样一个原则:就费用判决而言,败诉应根据每位当事人实际进行的诉讼活动来评估。民事责任人的默许,远非被动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排除了其对他人上诉产生的费用的责任。
这项裁决不仅为解释性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还鼓励被告和民事责任人更加意识到并审慎考虑其诉讼选择。深入理解这些机制对于正确管理辩护策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客户的利益至关重要,确保法律行动的经济后果始终是可预测和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