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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的替代刑罚:2025年第14168号最高法院判决关于有理由请求的负担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上诉中替代刑:最高法院第 14168/2025 号判决对有理由请求的负担有何启示

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布的第 14168 号最新判决,再次阐明了短期监禁刑罚的替代刑这一敏感问题。这个问题并非纯粹的技术性问题,而是切实影响着辩护策略和二审判决的改革空间。让我们来看看原因。

相关法律框架

通过卡尔塔比亚改革(第 150/2022 号法令),已经引入了替代刑的整体性规定(刑法典第 20-bis 条)。然而,在上诉中请求替代刑,仍然需要面对上诉效力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597 条第 5 款的例外规定,该规定允许法官在没有具体异议的情况下给予某些优惠。最高法院处理的症结正是在这里。

判决要旨

关于短期监禁刑罚的替代刑,如果上诉状中没有提出具体且有理由的请求,上诉法院不得依职权命令适用替代刑,因为监禁刑罚的转换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597 条第 5 款中明确列举的优惠和减刑范围,该规定是对上诉效力原则的例外性、特殊性规定。(在判决理由中,法院还指出,上诉人有义务通过具体的论证来支持短期监禁刑罚的替代请求,而未能履行此义务将导致该请求最初即不可受理)。

因此,法院重申,替代刑不属于“自动优惠”(如缓刑),也不能依职权宣告。即使二审法官认为替代措施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也必须在辩护方沉默的情况下停止。

辩护负担:真正需要什么?

判决确定了两个不可或缺的要求:

  • 明确请求:上诉状必须包含替代请求,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81 条第 1 款 d 项将其列为理由之一。
  • 具体论证:需要论证替代刑与法律条件(个人情况、重新社会化、刑期≤ 4 年等)的兼容性。

没有这些要素,该请求将“最初即不可受理”,并且正如法院所提醒的,不能在审判过程中“纠正”。实际后果是什么?辩护律师可能会剥夺其当事人的机会,使其无法获得较轻的措施,例如假释或社区服务。

与先前判例的比较

该原则重申了先前已表达的立场(最高法院第 1188/2025 号判决),但与不太严格的判决(参见最高法院第 15129/2024 号判决)相悖,后者曾强调法官的依职权权力。第二庭强调了第 597 条第 5 款的“例外”性质,并敦促不要将其范围扩大到明确规定的情况之外。

对刑事律师的操作影响

对律师来说,教训很清楚:

  • 仔细起草上诉状,包含一个专门的理由;
  • 附上关于康复过程或愿意从事社区服务的文件
  • 引用刑法典第 20-bis 条以及第 689/1981 号法律第 53-58 条,以证明措施的适用性;
  • 关注判例的发展,因为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任何干预都可能重新定义依职权权力的范围。

结论

第 14168/2025 号判决起到了警示作用:短期监禁刑罚的替代并非“自动福利”。只有积极主动的辩护,了解程序空间并关注实质性要求,才能将上诉转化为真正改善处罚待遇的机会。事实上,忽视请求的负担,就等于将改革的钥匙交给了法官,而锁却牢牢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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