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第15470号裁定(2024年6月3日)对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了重要反思。特别是,法院确立的原则涉及在上诉中提出不同的法律性质,这不应被视为民事诉讼法第345条规定的新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上诉人R.对那不勒斯上诉法院的一项判决提出异议,认为担保人被判决的理由从独立性质改为保证性质的改变不构成新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上诉,认为尽管法律性质发生了变化,但构成诉讼请求的事实保持不变。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区分了仅仅改变性质与引入新事实或诉讼请求,后者在上诉中是不被允许的。
法院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第345条,该条规定了上诉中的新诉讼请求。判决的最高原则如下:
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5条的新诉讼请求 - 排除 - 具体情况。在上诉中,如果基于相同的事实,对争议合同提出不同的法律性质,不构成民事诉讼法第345条规定的新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根据该原则,撤销了原审判决,该判决认为上诉人改变了担保人支付担保信贷的判决理由,在一审中基于该担保的独立性质,在上诉中基于保证性质并要求担保人和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新的,因此不被允许)。
这一原则重申了案件底层事实一致性的重要性,从而允许在上诉中提出的法律论证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总之,2024年第15470号裁定是意大利判例法中的一个重要进展,因为它澄清了各方在上诉中进行辩论的方式,而不会面临因所谓的新颖性而被驳回其诉讼请求的风险。对于参与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当事人来说,理解这些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可能显著影响争议的结果和应采取的法律策略。最高法院通过这项裁决,允许对当事人的权利提供更大的保护,确保在上诉阶段也能得到充分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