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发布的第8626号裁定,就劳动者的带薪休息权和补偿性休息权,特别是针对私人安保机构雇员的权利,引发了重要讨论。该裁定澄清了若干基本法律和判例方面的要点,阐明了劳动者和雇主在工作休息时间方面的责任。
带薪休息权由2003年第66号法令第8条规定,该条明确劳动者在其工作班次期间有权享有休息。特别是对于私人安保机构的雇员,国家集体劳动合同(c.c.n.l.)就此权利提供了具体指导。本裁定强调了此项权利的重要性,并指出,如果未能享有休息,劳动者有权获得补偿性休息。
本裁定最显著的方面之一涉及举证责任。主张其补偿性休息权的劳动者必须证明其连续工作超过六小时而未享有带薪休息。这构成了其法律诉讼的事实基础。
根据2003年第66号法令第8条的休息权——未能享有——私人安保机构雇员的国家集体劳动合同——补偿性休息权——举证责任——构成事实和消灭事实——分配。对于未能享有2003年第66号法令第8条第1款规定的带薪休息,以及对于私人安保机构的雇员,根据2006年5月2日和2013年4月8日的国家集体劳动合同第74条的规定,由于该合同规定了因在工作班次期间无法享有休息而获得补偿性休息的权利,即使以合同中规定的替代方式,主张此项权利的劳动者有义务作为构成事实,陈述并证明其每日连续工作超过六小时而未享有带薪休息。而雇主则有义务证明作为消灭事实的,已按照上述替代方式享有此项休息,或已提供规定的补偿性休息作为替代。
总而言之,第8626号裁定代表了劳动者权利方面的重要澄清。它重申了带薪休息权和补偿性休息权的重要性,并强调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举证责任的平衡。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对于所有劳动者都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在私人安保等特定行业工作的劳动者,这些行业的劳动动态可能非常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