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帕尼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发布的最新判决书第 10576 号,由 F. De Stefano 法官主持,就预防措施的范围及其对债权人权利的影响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特别是,法院宣布 F. 提起的关于驳回抵押担保债权人付款申请的法令的上诉在最高法院不可受理。此案引发了关于司法救济途径和刑事程序中财产权保护的基本问题。
根据 2012 年第 228 号法律规范的预防措施,旨在通过使用被没收的财产来预防非法活动。然而,本判决的核心问题是无法在民事法庭上对与这些措施相关的法令提出上诉。特别是,法官强调,对于驳回付款申请的法令,不能提起最高法院上诉,因为民事法官无权审查此类案件。这一原则基于对普通法官和预防措施专业法官管辖权的明确区分。
“(上诉) - 普通法官的裁定 (可否上诉) - 法令 根据 2012 年第 228 号法律第 1 条第 198 款申请付款 - 在预防措施程序中发布的法令 - 上诉 - 民事最高法院上诉 - 不可受理 - 依据。对于根据 2012 年第 228 号法律第 1 条第 194 款及以下条款和《刑事诉讼法》第 665 条提出的、由拥有被没收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提出的付款申请的驳回法令,在预防措施程序中,不能在民事法庭提起最高法院上诉,因此应宣布其不可受理,因为民事法官在制度上缺乏管辖权。”
这一要旨清楚地表明,裁定的性质以及其发布的背景决定了其可否上诉性。法院重申,在预防措施程序中发布的法令不能成为最高法院上诉的对象,因为民事法官不具备处理这些问题的必要管辖权。因此,即使是拥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在满足其债权方面也处于不利地位。
2024 年第 10576 号判决书代表了关于预防措施及其对债权人权利影响的判例法的重要发展。法院宣布最高法院上诉不可受理的决定,强调了不同司法机关之间明确区分管辖权的必要性。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人来说,充分了解他们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至关重要,以便他们能够充分规划其债权追索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