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发布的第10337号裁定,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思考方向。核心问题在于,在发回重审后因未重新提起诉讼而导致诉讼终止的情况下,既判力是否仍然有效。这个问题尤其对于处理民事诉讼和债权的人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案涉及R. (F. S.)诉P. (国家总检察长)一案,此前由特伦托上诉法院作出判决。最高法院强调,如果适用法律中关于已查明权利的“数额”的确定标准存在错误,那么实体判决的既判力仍然有效。这意味着,尽管实体判决被撤销,但已查明的权利并非自动无效,而是可以继续产生效力。
一般而言,在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如果被上诉判决所确定的已查明权利的“数额”的法律确定标准适用错误,并且随后因未重新提起诉讼而导致诉讼终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已形成的实体判决的既判力仍然有效,不仅限于权利的“是否存在”(an),还包括未被实体判决撤销部分所涵盖的“数额”(quantum)部分。(在本案中,涉及对意大利部长会议因执行一项关于因迟延履行欧盟关于专科医生薪酬指令而判决的损害赔偿的判决而支付的款项,提起异议的诉讼。该诉讼因在发回重审的判决被最高法院撤销后未重新提起诉讼而终止。最高法院承认,在上述情况下,权利的确定性在1999年第370号法律第11条规定的数量范围内仍然有效,该数量是在上诉判决被撤销后剩余的部分。)
这项判决突显了民法的一些基本方面。特别是,它澄清了既判力不会因最高法院的撤销而完全失效,而是对未被撤销的部分仍然有效。这意味着,如果诉讼因未重新提起诉讼而终止,债权人仍然可以利用已查明的权利部分。
总之,2024年第10337号裁定就发回重审后诉讼终止情况下的既判力有效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最高法院成功地保证了权利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确认了既判力即使在涉及“数额”的问题上仍然有效。这项判决代表着在保护公民权利和简化法律程序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