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2024 年 8 月 1 日的第 21758 号判决,处理了海关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进口关税的关税义务。具体而言,法院裁定,关税义务并非在货物暂存保管期间产生,而是在主管当局接收海关申报单后才产生。
在本案中,法院确认了对一项临时反倾销税的退款请求予以拒绝的合法性,该税项是根据欧盟第 2015/501 号法规征收的。涉案货物已在意大利境内,但尚未完成必要的目的地申报。因此,法院重申,根据现行法规,关税义务仅在海关申报单被接受后才启动。
海关)- 总则 进口关税义务 - 货物暂存保管 - 排除 - 目的地申报及海关当局的接受 - 必要性 - 具体案情。关于关税,进口关税义务并非在货物处于暂存保管期间产生,而是在表明货物目的地的申报单提交并被海关当局接受后才产生。(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认为拒绝退还临时反倾销税的请求是合法的,该税项是根据 2015 年 3 月 24 日欧盟第 2015/501 号法规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的产品的进口征收的,因为关税义务仅在接受海关申报单后才产生,尽管货物已在意大利境内处于暂存保管状态)。
该判决属于一个复杂的法规背景,其中意大利总统令第 43/1973 号和多项欧盟法规为海关业务设定了框架。行业运营商必须理解,关税义务并非自动产生,而是取决于特定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在产生支付关税的义务之前,必须接受海关申报单。
需要注意的是,暂存保管是保护货物的措施,但不能免除进口商遵守海关法规的义务。以下是判决中出现的一些关键点:
第 21758/2024 号判决是海关法领域的重要澄清。它强调了经济运营商正确管理海关程序的必要性,并指出只有遵守现行法规,才能避免争议和处罚的风险。在此领域,法律咨询对于确保在复杂的关税法规中安全航行并保护进口商的权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