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24年9月11日第24391號判決,處理了家庭法中的一個關鍵議題:對已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此問題出現在一個日益重要的背景下,即需要理解子女的自立能力及其在教育上的投入如何影響扶養權。本文將分析該判決的主要面向及其所帶來的影響。
在本案中,A.A.對特倫托上訴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該法院同意了B.B.關於撤銷對其女兒C.C.和D.D.扶養義務的要求。上訴法院的裁決理由是,儘管缺乏子女能夠自給自足的具體證據,但子女被推定為經濟上獨立。
最高法院裁定,法官必須逐案評估,考慮子女的個人情況及其投入程度。
最高法院援引了民法第337條之三和第337條之七所載的原則,這些原則是確定扶養義務的依據。特別是,法院強調:
這項命令代表了對父母對已成年子女責任以及考慮其個人狀況必要性的一項重要澄清。法院的裁決表明,子女的教育投入和經濟狀況必須具體而非抽象地進行分析,從而能夠更公平地評估扶養需求。
總之,最高法院第24391/2024號判決為從事家庭法領域的父母和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父母必須理解,對已成年子女的扶養權並非自動獲得,而是取決於法官必須仔細評估的一系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