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非典型送达:最高法院与中间无效(2025年第19086号判决)

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复杂迷宫中,送达的正确执行是保障公正审判和被告人权利的基石。此阶段的错误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使整个程序无效。但是,当一次送达虽然未严格遵守形式要求,但仍达到了其目的,即有效地告知相关方时,会发生什么?意大利最高法院在2025年4月10日(2025年5月22日存档)的第19086号判决中就这一敏感问题作出了裁决,在形式严谨性和沟通实质之间取得了宝贵的平衡。

2025年第19086号判决:非典型送达的明灯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的这项裁决,由庭长L. R.和报告员V. P.作出,源于对罗马自由法庭一项命令的上诉,该命令已撤销并要求重审。具体案件涉及被告人T. P.以及传票送达问题。法院有机会处理一种特殊情况:对审查法庭的庭审听证通知的送达,虽然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4款的规定送达给辩护律师的,但在此之前,被告人已经通过操作人员直接得知,无论是通过电话还是通过机构PEC电子邮件发送的。因此,出现了这样一个难题:这种非典型的沟通方式是否能够弥补送达中的任何形式缺陷?

问题的核心:中间无效和实际知情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类无效:相对无效、中间无效和绝对无效,每类都有其自身的提出和补救机制。中间无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第182条及以下条款进行规范,其特点是,如果相关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该行为已达到其目的,则可以补救。正是基于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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