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4月2日(存档于2025年4月18日)的第15506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再次就犯罪的主观要素发表意见,解决了涉及在公路追逐中对公职人员造成伤害的上诉。最高法院部分撤销了那不勒斯未成年人法院的命令,并将其发回重审,明确了何时可以认为对事件的预见足以构成故意。
被告人,未成年人L. P. M.,被指控犯有《刑法典》第582条规定的伤害罪。辩护方认为,该年轻人既没有预见到,也没有希望造成前来协助另一巡逻队的警官的伤害。法院认为已构成间接故意;然而,最高法院重新界定了主观要素的范围,将其与刑法典规定(第42-43条)和先前判例(包括但不限于Cass. 47152/2022和8004/2021)重新联系起来。
为构成故意,行为人必须能够表征典型事实展开过程中最显著的因果环节,而不必预见到具体事实的所有细节方面。
这一判决本身就非常明确,它划定了一条界限:它超越了对故意“全知”的看法,将必要的预见范围缩小到仅限于关键的因果节点。实际上,如果行为人理解到自己的行为很可能导致典型事件的发生,那么即使他没有预见到整个微观事件序列,故意也已构成。
最高法院的立场与欧盟法院关于有罪责原则的立场一致(参见判决OG和PI,C-15/16),该原则要求行为人与事件之间存在充分的心理联系,但并非详尽的预见。欧洲人权法院在著名的Kononov诉拉脱维亚案中,也强调了合理而非绝对的可预见性要素。
在国内层面,该判决与Cass. 52869/2018案保持一致,该案指出“故意不要求预见到执行的每一种方式”。然而,新的判决精选了必要的表征范围:仅限于构成典型事实的因果“节点”。
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15506号判决中,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标准来判断故意:行为人必须预见到本质,而非次要。这导致了证据上的简化,但也增加了识别那些“重要”因果环节的论证负担。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这项裁决是一个宝贵的工具,可以用来调整指控、辩护和判决理由,同时尊重有罪责原则而不陷入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