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3 日发布的第 39139 号判决,处理了破产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关于未来资本增资的认缴款项,欺诈性破产罪的构成。这一裁决不仅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思考的素材,也为企业家和公司股东提供了警示,他们需要充分了解在财务危机背景下其行为的后果。
法院就股东在资本增资批准截止日期前返还认缴款项的问题作出了裁决。根据判决的规定,在资本增资的截止日期前返还的资本增资认缴款项,或在未设定截止日期的情况下返还,构成财产性欺诈性破产罪。
未来资本增资认缴款项——在资本增资批准截止日期前向股东返还认缴款项——在未设定资本增资批准截止日期的情况下返还认缴款项——构成欺诈性破产(挪用)——构成性——理由。关于破产犯罪,无论是公司在未来资本增资认缴款项的截止日期(由协议确定或由法官设定)届满前向股东返还认缴款项,还是在公司存续期间,在未设定该截止日期的情况下进行返还,均构成财产性欺诈性破产罪。(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未来资本增资认缴款项,一旦进入公司财产,在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就构成了对债权人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利的保障,因此只有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增资决议的情况下,认缴股东才有权要求返还款项,而如果未设定任何期限,则款项必须继续用于资本增资的覆盖。)
这项判决强调了公司资源管理中透明度和正当性的重要性。资本增资认缴款项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必须保持锁定状态,以保障债权人,尤其是在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这对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第 39139/2023 号判决代表了对欺诈性破产司法实践的重要澄清。它强调了返还未来资本增资认缴款项可能构成犯罪,从而强调了公司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股东和董事必须了解公司资源管理相关的风险,尤其是在危机情况下,以避免遭受刑事处罚并维护所有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