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3 月 14 日作出、2023 年 4 月 6 日公布的第 14647 号判决,代表了最高法院在预防性措施方面的一项重要干预。具体而言,它侧重于第三方在被没收财产方面的权利,强调了即使未具体说明索赔金额的债权承认请求的可行性。
预防性没收的规定由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管辖,该法令引入了旨在预防犯罪的安全措施。该法令第 58 条第 2 款 b 项规定,为核实第三方对被没收财产的权利,需要一份证明债权金额的文件。然而,本判决已澄清,即使没有确定金额,债权承认请求也可以被接受,前提是引用了证明其价值的附件文件。
预防性没收 - 第三方权利 - 未确定金额但引用附件文件的债权承认请求 - 可行性。在涉及财产性预防措施方面,根据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第 58 条第 2 款 b 项,未指明其金额但为此目的引用附件文件(从中可查明所要求的金额)的债权承认请求,不应被视为不可行。
判决的这一关键部分强调了确保第三方权利得到保护的重要性,避免了具体金额的缺失可能阻碍合法债权承认请求的获得。因此,法院确立了一个解释上的灵活性原则,这对于发现需要对已被采取预防措施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可能至关重要。
总之,2023 年第 14647 号判决代表了在预防性没收程序中保护第三方权利方面迈出的一步。即使没有具体说明金额,债权承认请求的可行性也标志着一项重大的法律演变,可能会对许多债权人产生积极影响。法律从业者了解这项裁决及其影响至关重要,以确保在预防性措施方面正确适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