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出席与诉讼期限:最高法院第 28186/2025 号裁定书的明确阐释

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领域,遵守期限及对法官裁决的法律认知是保障辩护权和公正审判的基石。然而,关于书记官处(cancelleria)的通知义务,特别是在法庭上直接作出裁决时,往往会产生解释上的疑虑。最高法院近期的一项裁定对这一敏感议题进行了阐述,值得深入分析。

案件背景与最高法院的裁决

提交至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最终形成 2025 年 10 月 23 日的第 28186 号裁定书)源于一起诉讼,争议双方分别为由辩护律师 V. F. M. 代理的 G. 方,以及由 S. A. 代理的 I. 方。罗马高等法院在未事先延期或留待评议的情况下,在庭审中退席进入评议室后,直接宣读了裁定。上诉方主张,书记官处未向未出席的辩护律师传达该裁定,导致程序因违反辩论原则而无效。

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确认了既定司法观点,即在庭审中宣读裁定等同于向所有当事人(无论是否在场)进行送达。以下为该裁定的官方摘要:

高等法院在庭审中,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后,退席进入评议室所宣读的裁定,若案件此前未明确延期或留待评议,则视为在上述庭审过程中已完成送达,因此书记官处无需再向未出席的辩护律师进行通知。

对辩护律师的实际影响及勤勉义务

该裁定援引了《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及第 176 条第 2 款,重申了一项核心原则:庭审是积极参与的环节。如果辩护律师决定不出席或在庭审活动(包括即时评议)结束前离开,则需自行承担因不知悉所作裁定而产生的风险。在此类情况下,司法机关的书记官处不存在任何补充性的通知或电子送达义务。

为避免当事人遭受失权及不可挽回的损害,法律专业人士必须采取以下审慎措施:

  • 确保本人或通过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始终出席庭审。
  • 若必须在庭审正式结束前离开,应及时核实电子卷宗的状态及庭审笔录。
  • 密切关注当天评议后所作出的裁定。

结论:民事诉讼中的自我责任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第 28186/2025 号裁定有力地重申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我责任原则。在法律规定了绝对知悉推定(presunzione assoluta di conoscenza)的情况下,书记官处无法弥补辩护律师的缺席。该裁定对所有行业从业者提出了重要警示,强调了职业勤勉和对庭审的持续关注,对于在司法程序中正确且有效地维护权利而言,仍是不可替代的要素。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