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市场法律广阔而复杂的版图中,保护储户与专业主体合同自主权之间的界限一直是司法辩论的热点。近期,最高法院通过2025年11月3日第29025号裁定,再次就一个关键议题作出判决:根据1998年第11522号CONSOB条例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投资者向金融中介机构出具的“合格投资者”声明的证据价值。
本案源于客户F.(由律师R. N.代理)与信贷机构B.之间的纠纷,该判决为证券中介合同中信息披露义务的分配及举证责任提供了重要的思考方向。
最高法院裁决的核心问题涉及投资者证明其具备合格投资者身份的书面声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事实上,这一身份认定显著降低了中介机构所承担的信息披露和行为义务范围,其前提是客户已具备相应的金融专业能力。但银行或中介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信赖此类声明呢?
在金融中介合同中,投资者根据1998年第11522号CONSOB条例第31条第2款出具的关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类别的书面声明,构成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陈述(dichiarazione di scienza),该声明免除了中介机构自行进行进一步核实的义务,而证明中介机构已持有的文件中存在相反事实的举证责任则由投资者承担。
正如上述法律要旨所明确的那样,最高法院将客户的证明定性为一种真正的“事实陈述”。这意味着该行为并非简单的合同形式,而是一种在司法审判中具有明确证据价值的事实陈述。因此,金融中介机构无需开展自主调查,也无需质疑客户书面正式声明的内容。
最高法院的裁决将举证平衡向中介机构一方倾斜。一旦在诉讼中提交了书面声明,即推定投资者确实为合格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意图质疑该身份以主张银行的赔偿责任,则必须承担提供强有力反证的责任。
然而,此类证据不能仅基于抽象的指控,而必须参考具体的文件证据。特别是,司法实践确定了以下操作条件:
这一导向与该庭此前的判例(如2018年第8343号判决)保持了一致,巩固了投资者自我负责的原则。签署事实陈述文件的人必须意识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总之,2025年第29025号裁定重申,储蓄保护体系不能演变为客户的绝对免责。签署声明自身为合格投资者的表格,免除了中介机构进一步核实的义务,除非中介机构已持有的文件明显反驳了该身份。对于投资者而言,教训是明确的:在填写银行表格时保持最大限度的审慎与透明,是保护自身权利的首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