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机关的诉讼代表权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往往是影响法律诉讼结果的程序性争议的核心。近期,最高法院通过2025年11月12日的第29899号裁定书,再次就公共实体诉讼主体资格有效性的关键方面进行了阐述:即代表实体行事的官员是否必须具备正式授权书。该案件涉及S. F.与由国家总律师署(A.)代理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其背景源于佛罗伦萨地区税务委员会的一项裁决。
在普通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第83条对授予辩护律师代理权规定了严格的规则,通常要求提供公证文书或经认证的私文书。然而,在涉及公共行政机关时,监管框架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发生了显著变化。最高法院坚定地重申,对于受委托的官员,不适用针对自由职业辩护律师的相同形式要求。这种根本区别源于官员与其所属实体之间存在的有机关系性质。
具体而言,法院强调了表征公共行政机关辩护的几个关键点:
该裁定的核心在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伴随公职人员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推定。当一名官员声明其行使与其职务相关的权力时,法律体系推定,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该权力已被有效且合法地授予。
在公共行政机关诉讼辩护方面,针对辩护律师的授权书规定不适用于受托官员。为确保诉讼主体资格的合规性,仅需声明以受托人身份行事即可,无需提供委托书或授权文件进行证明。因为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职务相关行为时所声明行使的权力,被推定为已获得授权,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推定原则的一个方面。
在评论这一法律准则时,显而易见,最高法院旨在简化公共实体的辩护活动,避免过度的形式主义瘫痪行政行为或因纯粹的程序性抗辩而阻塞法院。因此,官员无需出示实体的委托文件,因为其自身的声明得到了法律对行政行为及其程序性影响合规性所赋予的信任的支持。
2025年第29899号裁定并非孤立的判例,而是植根于早已形成的司法实践轨迹中,并引用了如2018年第10867号判决等一致性先例。支持这一解释的规范性参考多种多样,涵盖了从1933年第1611号法律(关于国家律师署的代表权)到1981年第689号法律,直至较新的2011年第150号立法令。这一规范网络确保了国家在文件层面能够进行有效且负担较轻的辩护,反映了公共利益在法庭上的优先地位。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定确认了有利于公共行政机关程序简化的导向。对于公民及其辩护人而言,这意味着基于官员缺乏书面委托而提出的代表权缺失抗辩,胜诉的可能性极低。该导向旨在平衡辩护权与司法系统的效率,提醒人们公共行为的合法性是一项基石,在缺乏具体反证的情况下,无需持续的文书确认。